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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制造业技术服务网。英文名称是:CHINA  INSTRUMENT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内从事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和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社团组织、代理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委托职能,以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用户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内部之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接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展览、技术交流、信息发布等行业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及行业网站;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协助政府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更好开展国际化经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组织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十)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十一)积极推进执行循环经济、绿色制造,贯彻发展低碳经济方针政策。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单位基本信息;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协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协会活动,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接纳新会员事宜并报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有关人选;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本协会理事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办事公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联席会不少于2次。理事长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研究讨论行业发展及协会的重大事项;发挥企业家在协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议;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研究确定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等建议方案;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组织修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1013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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