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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中用“最佳”被处罚 不服状告工商局

信息来源:正义网 作者:郝传玺 龙非 常鸣 更新时间:2014/01/17  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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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语中用“最佳”被处罚 不服状告工商局
 
 
 
正义网1126讯(实习记者 郝传玺 通讯员 龙非 常鸣)一汽车类杂志因在为某汽车做广告时使用了“最佳”这一用语,被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以发布违法广告为由予以处罚。汽车杂志社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此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07年1月至4月间,汽车知识杂志社分别在其发行的某汽车类杂志上发布某汽车品牌的宣传资料,该材料中含有“荣膺2006年度最佳民族汽车品牌”等用语。 
  2008年7月2日,海淀工商分局依据《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汽车知识杂志社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汽车知识杂志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60000元。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海淀工商分局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广告中的汽车所属公司有委托汽车知识杂志社介绍相关商品并承担费用的事实,故不能认定汽车知识杂志社上述宣传行为为《广告法》所指的“广告”,一审法院认定海淀工商分局对汽车知识杂志社的处罚无事实依据,判决其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海淀工商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称,一审判决脱离广告执法实际,有违《广告法》立法目的。称以是否经委托、是否收取广告发布费用来认定是否属于广告,与广告本质特征不符,如此认定广告行为会引发不良企业规避《广告法》,亦不利于广告监管机关对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损害的是广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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