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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使用“唯一”两字工商局要罚款1万元,这合理吗?

信息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4/01/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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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使用“唯一”两字工商局要罚款1万元,这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前,工商机关在广告监管中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情形逐渐减少,但试图规避法律规定、打“擦边球”的现象日益增多。
 
         一、使用“顶级”字样,如某银行在广告中称“为贵宾客户提供顶级增值服务”。1996年1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指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
 
         二、使用“极品”字样,如某茶叶公司在广告中称“喝极品绿茶,保健康长寿”。1997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指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
 
       三、使用“第一品牌”字样,如某电子邮箱自称“全球邮箱第一品牌”。1997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指出:“‘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四、使用“领先”、“顶峰”、“巅峰”、“登峰造极”、“唯我独尊”等字样,如某净水器广告称“三大核心技术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某房地产项目广告称“风光无限在顶峰”,某汽车广告称“已跨越了豪华车的巅峰”,某智能手机广告称“登峰造极之作”,某笔记本电脑广告称“市场争霸,唯我独尊”。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判定某广告用语是否与最高级用语含义相同时,可以参考相关权威的工具书,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领先”的释义为“比喻水平、成绩等处于最前列”,“顶峰”的释义为“比喻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最高点”,“巅峰”的释义为“顶峰”,“登峰造极”的释义为“比喻达到顶峰”,“唯我独尊”的释义为“认为只有自己最了不起”。因此,上述广告用语均与最高级用语含义相同。
   
      五、使用“打造最×的……”字样,如某网站称“打造最全面最优质的创业平台”。“打造”的释义为“比喻创造或造就”。笔者认为,不论该网站是在宣传自己为最全面最优质的创业平台,还是在宣传自己的奋斗目标,都属于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
 
       六、使用“最×的……之一”字样,如某房产中介自称“福建省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房地产代理公司之一”。目前,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并在后面加“之一”的现象较多。笔者认为,此类广告用语在本质上与最高级用语无异,而且该提法本身在语法上即存在问题。“最”的释义为“表示某种属性超过所有同类的人或事物”,因此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同类的“最×”的人或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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